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一、法律规定
1、《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律师观点
1、车险的免责条款有两类,第一类免责条款是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第二类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的规定,而是保险公司自行规定的免责事由。
2、针对上面两类免责条款,法律对保险公司的义务要求不同。对法律、法规禁止性的免责事由,只要求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即可生效。对非法律、法规禁止性的免责事由,则要求保险公司做到明确说明,该条款才生效。
3、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解释说明义务,需要结合个案证据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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